10.3 电气设备


10.3.1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场所电气设计时,宜将正常运行时可能产生火花及高温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性较小或无危险的工作间。
    2 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由法定单位鉴定合格。
    3 危险场所不应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
    4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当有过负载可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5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人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动与门的关闭联锁。
    6 危险场所配线接线盒的选型,应与该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一致。
    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8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0.3.1-2的规定。
表10.3.1-2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
    注: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可标注温度值,或标注最高表面温度组别或两者都标注。
    9 电气设备除按危险场所选型外,尚应符合安装场所的其他环境条件的要求。
10.3.2 F0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工艺确有必要安装控制按钮及控制仪表(不含黑火药危险场所)时,控制按钮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控制仪表的选型应为本质安全型(IP65级)。
    2 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要电气设备隔墙传动的工作间,应由生产工艺确定;
        2) 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和窗;
        3) 传动轴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4) 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
    3 F0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窗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灯具,安装灯具的窗户应为双层玻璃的固定窗。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配电箱选型应与灯具相同。采用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0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灯具,安装在双层玻璃的固定窗外;亦可采用安装在室外的增安型投光灯。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及控制按钮应采用增安型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IP65级)。
10.3.3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Ⅱ类B级隔爆型、增安型(仅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本质安全型(IP54级)。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
    3 危险场所不宜安装移动设备用的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插座与插销带联锁保护装置的产品,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4 当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3.2条第2款的规定。
10.3.4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开关的选型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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